1、公民赴港、澳、台定居: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供在定居地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2、公民参军服兵役: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3、学生户口迁出:
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投靠、收养、工作调动、随军、经商、购房等迁出:
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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