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范围怎么划分?
时间:2023-03-23 11:22:05 1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担保的范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法定担保范围为: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一、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内容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6、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7、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二、担保的担保方式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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