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分为:一般权利义务和特殊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往往是共同存在的。一般权利义务也指对世权利义务和绝对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也指对人权利义务,相对权利义务或特定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人没有非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为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就是一种相对权。权利效力所及之范围,谓为权利内容之法律上之力,所得对抗之人范围也。基于此范围,普通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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