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权利和义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6、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义务承担者的范围和权利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所有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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