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3-07-05 10:11:43 2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双务合同抗辩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相负债,没有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对方履行前拒绝履行要求,当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有相互负债的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依照规定暂停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暂停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暂停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双务合同抗辩权有哪些适用条件?

双务合同抗辩权适用于:

1、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2、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履行不能的风险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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