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专属抗辩权有先诉抗辩权和催告抗辩权,法律特征有:
1.保证人专属抗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保证责任方式的限制;
2.保证人专属抗辩权的取得不以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辨权为前提;
3.一般抗辩权的行使主要是针对主合同履行中的特定事由进行。
票据抗辩权的特征是什么?
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
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
1、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
2、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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