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周转用房的,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经营和生产补偿方面,征收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在作出征收决定的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经营补偿;经营补偿金额按照实际纳税额计算;没有纳税或者作出征收决定前已停业、停产的,不予补偿;依法予以免税的除外。造成全部停业、停产的,补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停产的,补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工资补偿方面,征收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的,造成停业、停产的,工资补偿应根据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在册人员名单,按本企业所在地当时执行的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造成全部停业、停产的,补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停产的,补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非正常生产的企业,工资补偿按前款规定标准的一半补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征收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的,造成停业、停产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因征收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的房屋价值差异等其他损失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1、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收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3、征收耕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4、征收无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其中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相对于原先的标准来说,更加利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但是补偿标准提高的幅度上下浮动不超过百分之一。并且国家根据不同等级地区的征地补偿进行了一定的划分,相对来说,市区的补偿较高,并且对市区的补偿区域的面积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补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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