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可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形式确定各自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虽未约定“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内容,法院可结合行政机关未能履行协议承诺的交房义务以及以协议改变补偿方式等事实,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
2.在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过程中未按期支付安置费的,应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费——吴某某诉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征收协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行政机关在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过程中未按期支付安置费的,应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费。安置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及时通知被征收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日可作为超期临时安置费的截止时间点。
3.征收补偿决定遗漏安置补偿事项,违反了政府诚信原则的,应予撤销——于学明诉集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
本案要旨: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遗漏了承诺补偿的事项,属认定事实不清,违反了政府诚信原则,应予撤销。基于此起诉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1.房屋征收中可根据临时周转和过渡的不同类型确定是否支付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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