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渡期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8-18 19:20:39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过渡期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人不能一次性安置房屋,需要一段时间才能为被拆迁房屋的使用者提供安置房屋。从房屋拆迁到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的过渡期,也称为安置期。在此期间,无论是通过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还是被拆迁房屋的使用者自行安排住所,被拆迁房屋的使用者都必须搬到原地居住。过渡期是拆迁安置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拆迁安置协议必须明确规定,双方都应遵守协议的期限。1、过渡期是发放临时安置补贴的重要标准。过渡时间有多长,拆迁人应向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过渡期是拆迁人向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提供安置房屋的期限,也是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有权居住和使用周转房屋的期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过渡期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搬迁至安置房。拆迁人必须在过渡期内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拆迁人如期向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提供安置用房后,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应及时搬迁至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否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企业改制过渡期内损益的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第八条(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规定,自评估基准日到新公司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改制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原主体企业,或经原主体企业同意,作为新公司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改制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原主体企业补足,或者又新公司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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