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跳槽,为何无缘年终奖?法律界人士点评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年终奖发了吗?春节刚过,这成了许多人关心的话题。近日有读者向本报反映:自己想跳槽,但还没拿到年终奖,这年终奖到底该不该拿呢?就此类问题,记者走访了一些法律专家。[律师点评][案例]1全额
辞职跳槽,为何无缘年终奖?法律界人士点评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年终奖发了吗?—春节刚过,这成了许多人关心的话题。近日有读者向本报反映:自己想跳槽,但还没拿到年终奖,这年终奖到底该不该拿呢?就此类问题,记者走访了一些法律专家。
[律师点评]
[案例]1
全额发给没商量
小周在深圳福永一家实业公司上班,今年一月份,因受了工伤,他不愿在该公司继续工作了,对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也在年前与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对年终奖问题双方分歧极大。公司认为小周既已辞职就没有资格领取,小周认为自己已工作满一年,就应像往年一样发年终奖,直到现在问题尚未解决。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结合经济效益,对员工在过去一年里所作贡献的一种褒奖,它的发放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其规章制度、经济效益以及员工表现综合评定的结果。
经过律师了解,该公司没有成文的规章制度来规定年终奖,往年也不公开年终奖评定标准和发放数额,接受律师调查的两个与小周同岗位的员工承认今年发了4000元的年终奖。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条文规定,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该公司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发给小周年终奖。
[律师点评]
[案例]2
扣留工资无依据
小王在深圳龙岗某企业工作了几年,对企业的年终奖一直不满,这个企业的做法是把员工工资的5%扣除留在年终一次性发放。小王每个月工资3000余元,但是每个月他的工资都只能拿到2850块钱左右,在年终作为年终奖一次性发放1800元作为年终奖。他问企业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年终奖的主要形式有年终双薪、奖金、分红、股权以及旅游和专业培训等。把员工的平时工资扣下来一部分放到年底发放,给予员工年底有奖金的企盼,更有辞职将承担经济损失的制约,这种企业通常都附加有不辞职才能发放年终奖的条件,这一做法是违法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小王可以提出要求该企业全额按时发放工资,而且还可以要求该企业给予拖欠工资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案例]3
跳槽可索年终奖
张先生是福田区车公庙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3月份刚到,他就被猎头公司推荐到另一家公司担任更有前途的职位,张先生与原公司合同已到期,但原公司有一笔数额不菲的年终奖还未发放,该公司规定年终奖在第二年平均分四次发放,不再发放给辞职者。既想要新的工作,又想要年终奖,那么,他应该得到这笔年终奖吗?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是对员工一年来所作的贡献的肯定和激励。用人单位把年终奖作为留人的手段,并单方面规定辞职不再发放是对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的侵犯。
不过,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按劳取酬,同工同酬的原则,制订公平的评估标准,对员工表现作出公正的评判,确定年终奖数额和发放时间。因此,张先生有权要求该公司全额支付去年年终奖,但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公司可以按照其规定分四次发放。
员工辞职跳槽要注意什么呢?
劳动法规定,工人不管与企业签订了多长的合同,只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就可以跳槽,导致企业花费高昂成本培养出来的熟练工跳槽的情况十分普遍。
对于一般员工来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辞职的金科玉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短短的一句话,其实包含了丰富的含义:
(一)员工辞职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交书面辞职信;
(二)辞职信只是作通知作用,公司没有权利不同意;
(三)员工要能够证明自己书面提交过辞职信。
单位收到员工的辞职信后,有时候会觉得与其让你在公司继续待30天,还不如让你立刻离职,以免接触更多业务机密。对此,员工可以拒绝。因为单位不能擅自剥夺员工30天工作、获得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很多员工会依法提交辞职信,但是往往忽视了保留自己已提交的证据。当30天一到,员工要求离职时,公司否认收到过辞职信,这样员工就非常被动。留下证据一可以要求收到者签收,二也可以通过挂号信、可靠的快递等方式寄送辞职信。
有些员工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口头通知后一走了之,这是违背职业道德的。公司遇见这样的员工,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提前通知期内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正规的公司,应该在员工口头表态时当即告知员工辞职的正常途径。若员工一意孤行不来上班,公司可以视为旷工将其违纪辞退。
员工要跳槽单位有权扣档案吗
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档案的处理,该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8条也指出: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同样表示,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即公司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目的扣留你的档案,都要把你的档案转出。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要损失便能够随心所欲,甚至可以采取以扣压劳动者档案的方式以毒攻毒,而是应当区别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义务主体,照样只能通过协商一致、仲裁、诉讼的等正当方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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