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十三大悬疑解答
时间:2023-04-23 18:10:30 4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我在一家企业打工。这些日子,大家谈论最多的就是有关社会保险的话题,请问社会保险费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二、我在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打工,请问我们这样的企业是否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之内?

答:在征缴范围之内。根据《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乡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比照公务员管理以外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我在办理社会保险时发现,这项工作涉及到很多部门,我想了解一下,一共涉及哪些部门,各相关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共涉及15个部门。在这些部门当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基金发放等社会保险事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及监督工作;审计、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部门和经办银行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

◆四、作为县区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我们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中,承担的职责是什么?

答:按照《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规定,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五、我在一家企业工作,我们企业虽然给我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由于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企业常常超越了缴纳日期还没缴上保险费,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企业不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该如何处理?

答: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定期限缴纳;超过规定期限仍然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还要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六、我们单位最近一阶段流动资金出现困难,我们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请问我们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是多少?

答:缓缴期限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缓缴期满后,必须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

◆七、作为缴费单位,我们想了解一下我们单位的缴费情况,请问我们可以查询缴费记录吗?

答: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告的缴费情况和个人账户与实际缴费不符的,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复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5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根据条例授权,上述部门可以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同时,对缴费单位提供的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当然,除依法可以公开的以外,应当为缴费单位和个人保密。

如果缴费单位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可以下达监督检查询问书,缴费单位必须限期做出书面答复。

◆九、我们单位一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尽管我们一再呼吁,但是单位始终不给交,请问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该如何对待?

答:对于缴费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侵害缴费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劳动保险部门及地税机关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无故不参保、不缴费单位、个人不得享受市各项优惠政策,不得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十、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如何处罚?

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对少缴或者迟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怎样处罚?

答:缴费单位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者伪造、变造、故意毁灭账册、材料,造成少缴或者迟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瞒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罚?

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地方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催缴仍拒不缴纳的,还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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