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拆除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不公布拆除方案是违法行为,拆除者可以申请公开。住房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发表,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
拆迁过程中需要对哪些信息进行公示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即本文所述的征地批文;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有变化的要表述变化前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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