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时间:2023-08-18 20:31:49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房地产证明书不通过房地产中介,必须明确写合同条款和违约条款,签合同时卖方房地产证明书上有名字的当事人(如果已婚,夫妻双方必须在场签字,即使房地产证明书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2)申请资料准备好后,必须向房地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库存合同。库存合同上的金额必须与合同上的金额相同。(3)房地产经纪人的申请资料交给房地产局后,房地产局给予收据,按收据上说明的日期缴纳税金,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左右。(4)缴纳房地产过户税后,可以领取房地产证明书。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1、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3、)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4、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1、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2、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3、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房屋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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