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过户必须本人到场吗
时间:2024-01-05 15:30:52 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需本人办理,可撤回申请。登记机构应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并核发证书。房产过户可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授权书和证明,否则需本人到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在房产过户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此,办理房产过户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必须提供授权书以及相应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受托人只携带了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则无法代替委托人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房产过户时必须本人到场,除非可以提供授权书和相关证明。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机构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撤回申请。第二十条规定,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完成登记时,机构应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房产过户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需提供授权书和相关证明。必须本人到场,除非能提供授权书和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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