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补缴、漏缴、拖欠、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等纠纷,工龄确认等
(2)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引发的公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纠纷;(四)用人单位破产的,因主体不存在而不予受理
(5)改制企业主管或领导部门之间的纠纷属于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的特殊现象,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此产生的纠纷,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法规解决,(六)与企业主管部门发生的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的纠纷;(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其他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3)退市、辞退、辞职、辞职引起的争议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
(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方面的争议,经济补偿或补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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