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谓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中的“解押”?所谓的“解押”,通俗地讲,可以顾名思义理解为“解除抵押”。从法律角度而言,指的是将尚欠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依法设立的“抵押权”予以消灭,即指通过归还尚欠的抵押贷款的方式将存在于二手房中的“抵押权”予以解除,从而使二重产权的房屋变为完全产权,之后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方式。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解押”的法律风险体现在:
1、卖方出资“解押”:由卖方予以“解押”,即由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出卖人”归还尚欠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的全部本息,取得完全产权,之后与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买受人”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取得购房款,完成二手房交易。由卖方予以“解押”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在卖方办理解押手续之后,可能出现买受人因为房屋价格发生较大跌幅而悔约的情况,致使已经办理解押手续的房屋无法交易。此类情况,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较少出现,交易风险相对较小。在经济状况发展较好的二线城市或一线城市,此类交易风险几乎不可能存在;但在经济状况相对较为滞后或发展潜力相对较差的三四线城市,出卖人不可以轻易采取这种方式进行交易,否则将导致因买受人毁约而无法实现交易目的。
2、买方出资“解押”:由买方予以“解押”,即由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买受人”代替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出卖人”归还“出卖人”尚欠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的全部本息,从而使“出卖人”取得完全产权,之后与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买受人”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由“出卖人”取得购房款,完成二手房交易。由买方予以“解押”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在买方代替卖方交清抵押贷款本息办理解押手续之后,可能出现出卖人因为房屋价格发生较大涨幅而毁约的情况,致使已经办理解押手续的房屋无法交易。出现此类情况,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况较常出现,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格几乎永远处于上涨的通道之中,尤其是在热点城市、经济发展较好城市、资源和基础建设配套较为完整城市,这种解押方式的法律风险想对较大。当然,如买方能通过详细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来加大对卖方可能违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则卖方可能因违约成本过高而不敢任意违约。
3、由中介机构予以“解押”: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屋中介机构为牟取更多的佣金或其它经济利益而“自告奋勇”地垫资解押、或为牟取更多的佣金或其它经济利益而虚假承诺垫资解押的情形时有发生。为杜绝这一可能出现的不法情形,二手房卖卖的双方当事人对中介机构自愿垫资的情况应当慎重对待,防止出现垫资不成而造成困扰、形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峙,从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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