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实行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将不再需要审批”的传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明确: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仍须报批。
在本市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法》之际,有种说法对“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需要审批”的做法提出了质疑,认为可以由雇主方与职工方协商确定本企业的工作时间制度,无需政府部门的干预。
有关部门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梳理后,认为“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事项有《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是应当予以保留的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并且对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进行审批可以较好地贯彻《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申:符合条件的、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按不同的审批权限分别向市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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