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通常情况下不得延迟交付房屋,若出现此类情况,则可被视为卖方构成违约行为。在此种情形之下,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书面催促通知,且在通知期限达三个月后,如果开发商仍然未能按期交房,买方便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而提出退房申请。同时,卖方也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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