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明文规定,购房者于购买房产过程中,如所购房屋未按约定期限准时交付,此等情况即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行径。在此类事件之中,假使开发商已经接获购房者的明确催告,且在合理期限内顺利完成了应尽的交付责任,那么即便购房者无法撤销或终止该份合同,他们仍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损失的合法诉求;然而,倘若经过长达三个月的催告之后,开发商依然未能履行其应有的交付义务,同时也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予以解释,那么购房者便具备了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力,所有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均将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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