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孤儿院孩子的条件和标准
时间:2023-04-25 21:21:57 2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领养孤儿院孩子的条件和标准

领养孤儿院孩子的条件和标准如下: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孩子流程

收养孩子流程如下:

1.收养人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登记员进行审查。要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其本人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

3.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

三、收养有哪些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这是因为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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