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孤儿院领养孩子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
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
4、30岁以上。如果是没有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孩,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年龄应该相差40岁以上。有配偶的人必须一起收养孩子。收养者只能收养一个孩子。由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有父母的弃婴儿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人的限制。侨胞、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条件较宽。
如何领养孩子?
1、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
2、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领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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