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最新动态
时间:2023-07-04 08:25:13 3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物管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物业管理是受业主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物业收取的项目大概包括: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指人员的费用,包括基本工资,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加班费和服装费,不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奖金(奖金是根据经济效益从盈利中提取的)。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包括:

(1)公共建筑(如过道、门厅、楼梯及道路环境)内的各种土建零修费;

(2)给排水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3)电气系统设备维修保养费;

(4)燃气系统设备维修保养费;

(5)消防系统设备维修保养费;

(6)公共照明费;

(7)不可预见费;

(8)易损件更新准备金。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4、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公费用。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6、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收取了以上费用之后,就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管理好小区的公共事物,维护好小区的公共秩序,业主在和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应该将上述费用列明,并且约定如果物业没有尽到合理管理义务时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对于合同内容不确定可以寻找专业律师帮忙草拟,避免日后出现纠纷。如果物业没有尽到职责,业主们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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