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在构成胁迫的前提下缔结的婚约,以及存在婚后拒绝履行夫妻义务的状况时,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撤销。
换言之,婚姻关系满足了法规划定的可撤销条件之后,其撤销与否的决定权力归属于拥有法定撤销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只要这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请求权,那么这段婚姻理应被视为无效。
反之,若有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愿放弃请求权,那么该婚姻仍将保持有效性,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在此基础上,遭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从结婚登记日开始计算,在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构抑或是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撤销该段婚姻的要求。
特别地,如若当事人身陷人身自由受限的情况中,其申请撤销婚姻的时间应当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算起,并需于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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