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合肥市肥西路付6号的土木结构西房两间半,系安徽省商业储运公司于1978年违章所建,后分给其职工张某居住。1989年11月25日,该单位以3500元之价,将此房卖给张某,并讲明此房系违章建筑,以后如遇有统一规划或征用,应服从安排,无条件搬迁,不得转卖。同年,经他人介绍,张某将此房以7000元之价出卖给王-丽。王-丽付款后,经多次要求张某交房,张某才将房屋交给王-丽居住。在此期间,王-丽多次向张某要该房合法手续,张某以办过户手续为理由。因张某迟迟未能将该房屋的房产证交给王-丽。王-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房屋,由张某返还买房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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