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如果要翻盖,可能就会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是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益,来证明你有对房屋有修建的权利,也就是一个身份的证明,相信大多数农民朋友手里都有的。但是也不能排除一小部分人,他们是违规违法占据的房屋,这样是不能够翻盖房屋的,有可能会被收回了宅基地。
翻盖房屋的时候要注意面积,一般只能在当地标准范围内建房,如果超过了当地的标准,超出的那一部分以及违规建设的宅基地会面临收回的情况。对于那些一户有多个宅子翻建房屋的,也面临宅基地被收回的问题。还是有一些农民是继承了多个房屋,存在了一户多宅情况。虽然能够进行确权登记,但如果在翻建或者房屋倒塌,会收回宅基地。
一、宅基地转让的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二、宅基地收回的情形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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