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寓落户这则流言,27日晚,青岛市公安局在接受**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青岛市以外户籍人员申请居住落户条件是: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含房屋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的,可申请落户。
所谓单套商品住宅是指土地用途含住宅的用地,房屋规划用途为居住的房屋。不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
从青岛市公安局的答复看,首先,公寓的土地用途大多是“商业用地”,其次,房屋规划用途通常为“商住两用”,因此,公寓并不符合居住落户的条件。
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因此,你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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