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售价格
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产权型人才公寓销售价格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至少下浮20%的比例确定。
二、面积标准
按照人才分层保障的原则,不同层次人才享受不同的面积标准。对引进签约项目的人才团队急需周转住房的,原则上按上年度青岛市人均住房面积标准配租。
三、供应对象
租赁型人才公寓供应对象是:
1.符合《青岛“人才特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青厅字〔2011〕38号)认定的“特区创业人才”;
2.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办公地址在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规定条件的人才;
3.高新区引进签约的产业项目所带的人才团队急需周转住房的;
4.经管委研究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其他特需人才。
产权型人才公寓供应对象是: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办公地址在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号)规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
2.符合《青岛“人才特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青厅字〔2011〕38号)认定的“特区创业人才”;
3.经管委研究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其他特需人才。
四、分配程序
所有房源均按照需求汇总、房源分配、签约备案的程序,面向招商部门配置,再由招商部门向企业分配。
1.需求汇总。招商部门收集企业的住房需求,组织企业提报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根据打分标准进行打分排序后,报组织人事部门。
2.房源分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产业规划、年度重点目标任务和招商引资实际情况,提出房源分配方案,经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房源分配至各招商部门。各招商部门结合打分排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审核并报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房源分配至企业和人才。
3.签约备案。各招商部门组织企业和人才与人才公寓运营主体签订租赁或购买协议,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协助其完成相关手续办理。
五、产权和使用管理租赁型人才公寓租住期限一般为3年,原则上期满不再续租。产权型人才公寓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至10年需上市交易的,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退出机制产权型人才公寓,购房人5年内调离本市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租赁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人事关系调离高新区或不在高新区工作和生活的;
2.用人单位为其解决住房的;
3.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6.引进签约的产业项目自房源分配之日起6个月内无进展的;
7.已经享受省、市、区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的人员,从补贴费用拨付当月起,给予三个月过渡期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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