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如何处罚?政府强拆是否违法
时间:2023-05-08 11:33:46 4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拆;(二)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批准人民法院组织强拆的;(三)依照行政执法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的规定执行。”(四)对违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决定征收补偿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司法程序产生法律效力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上述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拆房屋。(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提醒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说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货币支付的,应当有明确的支付金额和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抗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后,有权陈述和抗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经催告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住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督促期间,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财产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立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和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服或者不能直接送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强拆等措施。”(三)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土地,“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人民事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批准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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