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某房地产项目业主入住后未办理房产证,但最近丢失了购房发票。我们公司能为业主开一张发票吗?律师答: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实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遗失。发票遗失的,应当在遗失之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宣布无效。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知2011年第9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付款人遗失发票联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付款人应当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接受报纸公告无效的行政审批。
2。付款人凭《作废声明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出票人领取发票存根复印件,出票人在存根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给付款人。
3。付款人遗失的发票为单张发票的,出票人应当向付款人补发。补发发票时,应当注明原丢失的发票号、发票日期、发票金额等,并保留付款人的无效声明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补发发票的依据。按照上述规定,付款人应当在发票遗失之日将遗失的发票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证明或遗失发票存根复印件或记帐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开票人不得重复开具发票。如果丢失的发票是单张发票,符合条件的可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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