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其中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具体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上述单位实行车改后,按有关规定发放给本单位员工的车改补贴,应归结到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全文3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