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犯包括哪些人?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犯,包括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后,也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前。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如查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案、计划、部署等。其既可以当面口述,又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等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条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处等隐藏处所;提供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资助其逃跑;或者指点迷津,协助其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等。无论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则只有一个,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处罚如行政处罚。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是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不论行为的结果如何,只要行为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条件,实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只是量刑轻重问题。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做出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且行为对他人或者是对社会具有危害性,那么就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是对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者是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使得其不能接受犯罪惩罚的,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从犯了,应当承担更加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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