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试通过进入企业之后,一般都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如果试用期没有通过的话我们就无法继续留在企业事业单位中继续工作,当前很多企业在试用期时都是不签订劳动协议的,而且这种做法在当前社会存在很大的争议,那入职试用期不签合同到底正不正确呢?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而《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试用期也应有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试用期是整个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应当涵盖在整个劳动合同之中,不能加以剥离,仅仅签订单一的试用期合同当属违法。再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上述分析表明,本案与之吻合。而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就其中的时间界定,不满一年是指没满365天,与之对应,一年以上应包含365天,即不但在表示层级时,“以上”的含义包括本数;在表示数量时,“以上”的含义也包括本数。柳萌的错误在于认为自己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计算试用期限时,应包括本数按“以下”计算。也正因为如此,柳萌虽曾申请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驳回了其请求。此后出于较真而又提起诉讼的她,同样没有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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