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有效吗
因商品房预售施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只有开发商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具备预售许可证,其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才是有效的,否则,合同有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在买受人向法院起诉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但前提时间是在起诉前取得。
实践中情况要复杂的多,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预售许可证被行政部门撤销的,或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开发商持有的预售许可证明已过有效期,对于这两种情况,考虑到预售许可是基于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需要,不应因此轻易否定预售合同的效力。
所以为了确定房屋预售合同合法有效,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购房者与出卖者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进行仔细审核,核验。
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并支付房款,风险是很大的。
首先,房产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一般会进行“内部预售”,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购房者购买无证商品房的行为也是法律禁止的。
其次,对购房者来说,其“预购”商品房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因此而发生纠纷,预售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购房者只能主张返还预付款并要求赔偿损失,而当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购房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实现。另外,如果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就购房者所“预购”的房屋与第三人签订预售合同且经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则购房者为此对该房屋主张权利同样也得不到保护。
最后,如果房产公司广告中所作的宣传内容尚未经过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产公司就构成虚假宣传,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消费者来说,支付了房款后,在今后签订预售合同时,可能面临房产公司的很多承诺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时都要作出重大修改、变更,这时,购房者的购房利益就得不到保证。
二、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房产销售过程中常说的“五证”之一。
预售许可证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没有预售许可证情况下禁止开发商企业进行房产预售。无预售许可证销售房产的,若购房者向法院起诉前仍未取得许可证,签署的购房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依据法律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上述是预售的三个条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就可以按照规定的材料清单相应提交证件及资料,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开发企业进行预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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