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关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问题。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时,需一并提起诉讼。若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基于该条规定提起赔偿请求,则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对于被告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需在离婚诉讼一并提出。
2.若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则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何应对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
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可能会面临损害赔偿请求。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赔偿范围包括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的损失。因此,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若符合该条规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则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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