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金物业私占将上黑名单
小区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等,业主平时缴交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就要派上用场。但现实中却有小区的维修金去向不明,也因此影响了业主按时足额缴交专项维修金的积极性。
为此,此次新规对业主缴交与物业及时将收取的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均给予明确规定,并释出利害关系。
新规规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决定。因物业使用年限等需调整的,需公示并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对于业主缴交,新规明确,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交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时足额缴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催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督促其限期缴交。再不缴交的,业委会、物业可按相关规定,将业主欠缴情况报送市建设主管登记,供利害关系人查询。
物业企业未将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交,记入诚信档案;逾期仍不缴交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
装修保证金不再设定收费标准
业主装修是每个小区都会碰上的事情。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房屋装修保证金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收取(最高限额为5000元)。
此次新规对此进行了调整,不再设定装修保证金收费标准,保证金不属于指导价范围,而是引导业主自我约束。
不过,物业服务企业仍然可以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修保证金,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约定。
如果业主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损坏公共设施或污染共有部位,由业主负责修复、保洁;业主不修复、清洁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所需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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