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时间:2023-03-17 14:02:52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含1年),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规定;

3、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期限的,即: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一、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医疗费。详细情况如下:

计划生育手术费: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批在境内异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

生的手术费。

生育医疗费:

1、参保职工因急诊(包括分娩、产科疾病、流产)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2、经审批在境内异地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分升的医疗费用;

3、产假期内因产科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其它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保险发放标准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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