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而仲裁委员会没有接受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依据,也不能突破仲裁条款,它只能约束签约方的主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的公司,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