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官方网站发布《商务部关于改进外商投资审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审计事项进行了重大改革,包括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比例、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比例、货币投资比例和期限的限制或规定的通知的执行情况;投资者可以独立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而一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被取消
2010年,深圳开始进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2013年9月,自贸区挂牌后,率先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201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在全国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改革方向;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最终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仍局限于境内企业《通知》的颁布,将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这是进一步改革企业监管体制、放宽市场准入管制、有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举措,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对初始出资比例的限制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根据以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分期缴纳出资的,第一期出资额不低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不低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通知》取消了上述规定和限制,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不需要缴纳强制性资本金,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期限和出资额。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和合资各方可以自行决定投资额以及各阶段投资的进度和金额,有利于投资者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灵活约定,从而降低整体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前款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最终出资额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后一次出资,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对一些投资或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闲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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