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条件
1、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
3、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4、有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二、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
1、申请设立。发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上述文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级商务部门。
2、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缴的公司股份。认足股款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3、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4、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规定
外商投资性公司低注册资本取消,除有限责任形式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亦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决定取消的低注册资本要求包括: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3、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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