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鉴定未构成工伤单位怎么处理
(一)属于工伤,但是没有鉴定上级别的工伤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
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
(二)未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不用对员工进行赔偿。
二、工伤赔偿的申请流程
1、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办理机构是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或者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2、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3、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4、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三、工伤赔偿的申请材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二)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四)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5-10级工伤职工,需携带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需携带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若属于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3)、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需携带该工伤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五)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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