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办理机构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办理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工伤生育保险处;联系电话:87211475,87916407-2136、2055。
二、申办对象资格
杭州市城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工伤职工对杭州市所属的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三、办理程序与要求
1、办理基本条件:单位职工巳被认定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且已因工伤造成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评定护理依赖程度。
2、办理基本程序
(1)被鉴定人所在单位填写《杭州市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表》一式四份,并附材料: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书,门诊原始病历等相关材料,报主管单位审核。
(2)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工伤鉴定后,2个月内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检,由医学鉴定小组的相关医疗卫生专家,对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国家标准,提出诊断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因工致残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等级的鉴定结论,并书面通知单位和被鉴定人。
(3)工伤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4)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满1年后,认为残情变化的,可要求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符合资格和条件的职工可以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鉴定机构受理后,按通知要求到指定位置进行身体检查,同时,职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一年后认为伤情变化的,都可以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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