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社函字[2006]8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新疆石油管理局、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塔里木石油勘探指挥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自治区决定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测算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测算对象
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二、测算方法
本次测算分别采用两种方法进行。
(一)对比方法一
1、老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计发办法不变。新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其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础性养老金按15%计发,以后缴费每满1年加发1%;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见附表);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1.2%计发。
2、自治区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缴费工资每年均按14%的增长幅度设计。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均按8%计算,利息按4.1%考虑。
(二)对比方法二
其他条件不变,但在按老办法计发基础性养老金时,自治区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应封定在2005年。
三、其它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养老处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要认真组织此次测算工作,配备有关人员,做好基本养老金新老办法对比测算工作。
(三)各地测算的结果,务必于2006年4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部。
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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