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15年6月22日,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该区一家火锅店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劳动监察员见到了火锅店老板郭某,向其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身份,并说明了此次检查的内容,要求查阅员工登记名册、职工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等。在审查资料的过程中,劳动监察员发现该单位使用了李某、张某等5名未成年工,在检查时5人年龄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针对这个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始有针对性地就该单位是否按规定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的情况开展调查。
首先劳动监察员对该火锅店老板郭某和大堂经理进行了调查询问,二人声称这些未成年工进入火锅店工作前,均已进行了全面健康检查,并提供了该火锅店所在社区卫生院出具的体检证明。为进一步核实情况,劳动监察员对李某、张某等3名未成年工进行了调查询问,3人称他们入职火锅店前,火锅店老板只对他们的身高、体重、视力进行了简单测量,并未做其他方面的检查。
经调查了解,劳动监察员认为火锅店存在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和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据此,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责令该火锅店限期进行整改。目前,该火锅店已按规定对店里的未成年工进行了健康检查。
法条链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4条规定,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1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3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2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3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10条还规定,未成年工体验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年龄小、社会经验少,对劳动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了解不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能力较弱,如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未成年工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国家为了实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使用未成年实行登记制度。
其具体内容是: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件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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