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属于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l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7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保持不变;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种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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