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收养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3-03-02 22:10:19 4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登记与公证

(三)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一、收养人收养孩子应当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协议有法律效力

收养协议在双方签字后需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私下签订协议收养婴儿的,没有进行备案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收养行为一旦成立即发生相关法律效力,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养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产生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可以协议解除。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养子女本人同意。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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