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育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一方要求公证收养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但公证并非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都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进行公证。
涉外收养协议
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九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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