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为做广告划出五大“禁区”。
医药医疗广告不能宣称“疗效”
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说,医药、医疗等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
烟草广告不能“登”上公共场所
根据修订草案,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安建表示,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生产者向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批准的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将均被禁止。
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
修订草案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广告监管部门“不作为”将问责
修订草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不得针对未成年人发布游戏广告
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新增的这一条款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另外,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修订草案还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相应规范,如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网络游戏、酒类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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