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常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将以上所述各类方法总结为以下四个主要渠道:和解、调节、仲裁及诉讼。首先,和解的方式主要着眼于适当时机内,借助友好沟通协商来期盼达成双方共识进而化解纠纷;接下来是调解手段,其更为突出的重要特征为,依靠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协助介入,引领和指引当事人双方展开进一步的谈判与妥协;再来谈仲裁,作为一种公正且具备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案,其优点在于程序灵活多变,处理速度相对较快,同时赋予了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而且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往往能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最后,当所有上述其他方式都无法奏效时,诉讼便成为了解决合同争议的终极救济手段,这不仅仅意味着接受争议各方的申诉请求,还包括根据客观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深入审查、裁定,从而明确是非曲直,最终实现解决纷争的目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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