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怎么判断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判断是:
1.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2.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自然力或者动物力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
3.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我们在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考虑各种事实的条件,但只要被确定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为,则必然有主观上的罪过。
二、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吗
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有: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3.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三、刑法中因果关系和条件有什么不同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犯罪法子的危害行为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而两者之间属于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通常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表现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原因在先,结果在后。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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