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
1.客观性: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判断,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
2.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而不可能颠倒。
3.相对性:原因可能是其他现象的结果,结果可能是其他现象的原因。
4.规律性: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5.复杂性:存在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现象。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要求行为人有主观上的罪过。被确定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为,必然有主观上的罪过;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其他因素时,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时,应当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三个步骤
1.每个条件对结果发生原因力大小
2.行为人的主观上的过错
3.客观归则:行为是结果的条件、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关系以及结果的发生是行为制造的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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